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統一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部組織制定了《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報部。
國土資源部
2008年8月13日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
1總則
1.1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的目的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的目的是適時、準確掌握礦山資源儲量保有、變化情況及變化的原因,促進礦山資源儲量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1.2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的任務
1.2.1根據礦山建設生產的不同階段,結合礦床地質條件、資源儲量保有程度、礦山開采順序,研究提升資源儲量類別和探求各類生產礦量的方案,為礦山建設生產提供技術依據。
1.2.2做好各階段的資源儲量的變動分析,核實變動的原因,落實資源儲量變動的具體地段和部位。
1.2.3及時掌握和分析資源儲量的利用狀況,查清資源儲量損失的原因和地段,提出降低開采損失的意見。
1.2.4適時測定與修訂資源儲量估算參數,優化各類參數,做到既能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又能保證礦山企業的經濟效益。
1.2.5及時更新資源儲量估算圖紙與管理臺賬。
1.2.6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按時編報礦產資源儲量報表,履行礦產資源儲量報銷手續。
2礦山地質測量
2.1礦山地質測量機構
大、中型礦山必須建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必須配備地質測量人員。
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職責是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承擔礦山生產有關的礦山測量、礦山地質等工作,負責礦山儲量管理,建立礦山儲量臺賬,編制礦山生產有關圖件及《礦山儲量年報》。
2.2礦山測量
2.2.1礦山測量是礦山企業的基礎性技術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是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進行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測量,測繪采掘(剝)工程圖,繪制礦體幾何圖,對采掘工程的數量和質量、采礦量和礦石損失貧化等進行統計和監督。必要時測繪礦區大比例尺地形圖。
2.2.2礦山測量統一采用北京坐標系或西安坐標系和黃海高程系。
2.2.3礦山控制測量和工程測量的方法、精度和誤差執行相應礦種礦山測量規程的有關規定,如《煤礦測量規程》(原能源部1989年制定發布)、《巖金礦山測量規范》(原國家黃金管理局1989年制定發布)等。沒有相應礦種測量規程(范)的可參照《采礦手冊》(第一冊)(冶金工業出版社,1988年)中礦山測量部分執行。
2.3礦山地質
2.3.1礦山生產勘探的方法、手段和技術要求執行相關礦種地質勘查規范。沒有地質勘查規范的礦種在固體礦產勘查總則的指導下,參照相近礦種的勘查規范執行。
2.3.2凡與資源儲量估算有關的采掘、勘查工程應進行地質編錄,并繪制相應圖件。其內容和格式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沒有標準、規范的,可參照《采礦手冊》(第一冊)(冶金工業出版社,1988年)中礦山地質部分執行。
2.3.3按照相關礦種采樣工作的一般要求采集各類樣品,相關礦種沒有規定的可參照《采礦手冊》(第一冊)(冶金工業出版社,1988年)中礦山取樣部分執行。
2.3.4樣品測試分析一般應有分析化驗資質的實驗室承擔,并按要求進行內、外檢。
3資源儲量分類
3.1資源儲量的分類應嚴格執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和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相關文件。
3.2生產礦山設計開采范圍內的探明和控制的資源儲量為基礎儲量;設計開采范圍以外的查明資源量為內蘊經濟資源量。未進行正規設計的正在開采礦山,采礦許可范圍內查明資源量視為基礎儲量。
4資源儲量估算
4.1資源儲量估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技術要求。
4.2當地質勘查報告采用垂直斷面將礦體劃分成若干個礦塊并估算其資源儲量時,礦山須改用水平斷面將礦體分層并估算其資源儲量;當地質勘查報告礦塊劃分與開采方案不一致時,應按照開采方案劃分的礦塊重新估算資源儲量。因重算引起的資源儲量變化,記人重算增減。
4.3礦山基建時應根據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質情況修編有關圖件,若礦體資源儲量估算參數(厚度、面積、品位等)發生變化,變化部分應重新估算資源儲量?;拥缼УV量應從資源儲量中扣除。
4.4礦山應按照開拓水平將資源儲量劃分為開拓或未開拓兩部分。若沒有增加探礦工程,未開拓部分資源儲量一般不變;若增加了探礦工程,應重新估算資源儲量,其變化量記人勘查增減。因生產勘探或開采等發生儲量變化,應按照礦山開采的實際情況,適時估算資源儲量。當礦山開拓新水平時,新開拓階段(或臺階)的資源儲量應從未開拓部分轉人開拓部分,以避免開拓部分各類儲量誤差推移積累到未開拓部分。
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資源儲量相對誤差計算以開拓礦量為基數,金屬、非金屬礦山一般允許范圍如下:
(1)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探明的經濟基礎儲量的相對誤差≤20%;
(2)礦山開拓礦量與相應的勘查控制的經濟基礎儲量的相對誤差≤30%。
4.5礦床工業指標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中估算資源儲量一般沿用地質勘查報告使用的工業指標,因礦山內、外部條件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需要改變工業指標的,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論證,出具論證報告,并按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的要求編寫核實報告,履行評審備案手續,進行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變更登記。
4.6露天開采礦山應每年在礦山資源儲量估算圖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圍內礦體采空部位的資源儲量,并填記資源儲量表與臺賬。
地下(井工)開采礦山應在分段(分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及時進行分層(工作面)的回采地測編錄和資源儲量損失計算,估算結果記入相應臺賬。
4.7礦山閉坑應在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根據《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 0033—2002)等編制閉坑地質報告,履行評審備案程序,進行殘留(停辦)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5資源儲量損失
5.1礦山資源儲量損失率是反映礦山資源利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礦山應正確測量、統計、計算礦山資源儲量及損失量的情況。
5.2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范圍,一般指從采場開采至回采結束,將礦石運出坑口(露天采場)的整個采、出礦過程。
5.3資源儲量損失的計算單位,坑采一般以采場(礦塊)為基本估算單位,并按同一采礦方法進行估算和匯總;露天開采應按開采臺階、分工作面進行估算和匯總。
5.4礦山資源儲量損失分為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
5.4.1正常損失包括:①根據開采設計所確定的損失率指標,在其允許范圍內的資源儲量損失;②按設計不予采出的資源儲量損失。
5.4.2非正常損失包括:①因地質、水文、工程地質條件、安全條件等不能開采的資源儲量損失。②礦井設計或生產設計不合理造成的資源儲量損失。
5.5金屬、非金屬礦山資源儲量分類及損失率的計算見附件1;煤礦資源儲量損失分類及損失率計算見附件2。
6回采率
6.1回采率是礦山開采過程中資源儲量開采消耗情況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開采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標準。
6.2回采率與損失率的關系是:回采率(%) =1-損失率(%)。
礦山應通過正確計算損失率來計算回采率。資源儲量動態監測過程中,不能直接用產量/動用儲量來計算回采率。
6.3金屬非金屬礦山以礦塊作為回采率考核單元;煤炭礦山以采區作為回采率考核單元。以經法定程序批準的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回采率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回采率為考核標準。
7資源儲量報銷
7.1根據資源儲量損失的分類,其報銷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2屬于正常損失報銷的,每年隨礦山儲量年報,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銷。
7.3屬于非正常損失報銷的,在中段(階段、采區)結束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呈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并附資源儲量損失報銷材料。獲批準前,礦山不得廢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設備。
礦山報銷非正常損失應提供以下材料:
(1)擬報銷資源儲量分布地段開采情況與地質勘查對比資料;
(2)擬報銷資源儲量的巷道或采場塌落、涌水或其他情況的說明;
(3)資源儲量損失的詳細原因說明;
(4)擬報銷資源儲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質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及其他有關圖件;
(5)申請報銷資源儲量估算表。
8礦山資源儲量臺賬
8.1礦山資源儲量臺賬是全面、準確反映礦山企業資源儲量情況的基礎資料,是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的基礎。礦山企業必須有專人負責,及時修改、更新臺賬的各項內容。
8.2查明資源儲量臺賬
查明資源儲量臺賬應將地質勘查提交的資源儲量詳細登記。經多次進行地質勘查的礦床,應依次分別登記各次勘查的資源儲量增減及累計查明資源儲量;不同礦石(工業、自然)類型、礦石品級、煤類的各類基礎儲量、資源量亦應分別登記;附記各次勘查的范圍(拐點坐標)、標高、工程間距、采用的工業指標和資源儲量估算參數。
查明資源儲量臺賬的格式可參照附件3制定。
8.3開采設計資源儲量臺賬
開采設計臺賬是根據礦山開采設計編制的,應按設計期次依次登記,并依照設計計算的詳細程度,按資源儲量類型、礦石類型、品級或煤類以及階段(中段)、礦塊、設計境 界內、外資源儲量分別登記。附記境界范圍(平面坐標和標高)、設計時間、所依據的勘查報告、設計批準單位等。
開采設計資源儲量臺賬的格式可參照附件4制定。
8.4資源儲量變動臺賬
資源儲量變動臺賬是基于國家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報表編制的,要求全面記錄保有、開采、損失、查明以及重算引起的各類資源儲量的變化情況,并按開采單元和開采年限分別建立資源儲量變動臺賬,記錄階段(終端、片盤)的、礦塊(房)的、礦體和礦床的資 源儲量變動情況及歷年的資源儲量變動情況。不同礦石類型、品級或煤類應分別登記。
資源儲量變動臺賬的格式可參照附件5制定。
8.5開采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賬
一個開采單元開采結束,應計算其采空部位的地質礦量,編制資源儲量比較臺賬。該臺賬是對“查明資源儲量”、“設計資源儲量”、“實際資源儲量”和報銷資源儲量進行比較的綜合資料,是探采對比與資源儲量最終核實的基礎。
開采結束資源儲量比較臺賬的格式可參照附件6制定。
8.6資源儲量損失統計臺賬
資源儲量損失統計臺賬是礦石損失管理工作的成果,是礦山開采過程中資源儲量利用程度的基礎信息資料,也是核定、考核礦山回采率指標的基礎資料。資源儲量損失統計臺賬分別按月、季、年進行統計,并分別對采場、階段(終端)、采區(坑口)和礦區的礦石損失率的計劃與完成情況進行統計。
礦石損失統計臺賬的基本內容和格式可參照附件7制定。
9礦山儲量年報
9.1《礦山儲量年報》正文內容應包括:
(1)累計查明資源(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
(2)保有查明資源(儲量、基礎儲量、資源量);
(3)當年動用(采出和損失)資源儲量;
(4)當年勘查增減及重新計算增減的資源儲量;
(5)礦石質量變化情況;
(6)下一年度計劃動用的資源儲量;
(7)其他與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源儲量管理有關的問題。
9.2《礦山儲量年報》附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內容應包括:
(1)礦山儲量開采現狀;
(2)當年采空區分布;
(3)下一年度計劃動用的資源儲量分布地段;
(4)保有資源儲量及類型分布。
9.3礦山按照規定填報的《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中相關礦山儲量數據,應與《礦山儲量年報》中的數據一致。
10附則
10.1小礦的礦山儲量動態管理技術要求可適當簡化,但至少應滿足下列要求:
10.1沒有地測機構的小礦應當聘請有資質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對礦山年度資源儲量動用情況開展地質測量工作。
10.1.2每年至少施測一次。對于頂、底板不穩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礦、全面垮落法處理采空區的礦山以及其他不及時施測就難以取得地質測量數據的礦山,應及時施測。
10.1.3礦山控制測量,主、副井和主要運輸大巷測量應用全儀器法,其他采礦工程可用半儀器法測量。無論用何種方法,其測量精度必須滿足有關礦種測量規程的要求。
10.1.4當年的探采礦工程應進行編錄,并采測必要的樣品,為準確估算資源儲量奠定基礎。
10.1.5資源儲量估算至少應包括累計查明資源儲量、本年度動用資源儲量、采出資源儲量和損失資源儲量。
10.1.6礦山儲量年報內容可適當簡化,至少應附資源儲量估算圖、采剝(露天開采)或采掘(井下開采)現狀圖和固體礦產資源報表。
10.2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上述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小礦的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具體實施辦法。
10.3礦山企業可根據本要求、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