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資源(儲)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現予印發執行。
國土資源部
2000年4月24日
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廳(局)、資源(儲)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現予印發執行。
國土資源部
2000年4月24日